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8-11-13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参考校学生守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国际项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有特殊情况者,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部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 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八)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 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 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学生凡在校园内、宿舍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

(四) 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部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部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部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部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十八条  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如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 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

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本着对学生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其在违纪后规定时间内无再犯或在德、智、体方面均有突出成绩,可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一) 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 受记过处分满9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如无再犯,可申请降低处分;在降低处分后满6个月内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对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在1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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