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规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入座。监考人员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不予发放试卷。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不带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前考生必须将书籍、教材、笔记、电子词典、纸张等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必须关闭,由考生自己保管,否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三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四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于桌上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完全部试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提前交卷,应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大声喧哗。
第五条 考生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该科课程按旷考论处。
第六条 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完毕,不得再返回考场。考生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监考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但不得延长答卷时间。